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更正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56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相對人 陳美玲 即 陳羿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1月30日所為96年度促字第67641號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支付命令當事人欄中關於債務人「陳美玲即 陳羿菱 」之記載,應更正為「陳美玲即陳羿萲」。
理由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另由民事訴訟法第512條規定:「法院應不訊問債務人,就支付命令之聲請為裁定」,足認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0年7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杭起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0年7月7日
書記官高惠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