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海商字第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海商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海商字第6號原告好好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白崑榮 訴訟代理人 楊思莉 律師被告 陽明 海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峯海 訴訟代理人 林昇格 律師
李志成 律師上一人之複代理人 蔡宛靜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一0四年度海商字第三號損害賠償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主張其承攬運送貨物一批(下簡稱系爭貨物),轉委託被告負責中國上海港至美國加州洛杉磯航段之運送,卻於運送途中發生落海滅失事故,系爭貨物之運輸保險人即第三人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臺灣產物公司)主張已保險理賠被保險人JUSTINTERNATIONALLTD.(下簡稱JUST公司),依保險代位之法律關係訴請本件原告及被告關於系爭貨物落海之損害賠償即本院104年度海商字第3號事件(下簡稱另件訴訟),本件原告則基於載貨證券及運送契約、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負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責任。經查,原告主張其對臺灣產物公司是否應負賠償責任,被告是否應對原告負賠償責任,端賴於另件訴訟認定臺灣產物公司代位JUST公司向本件兩造求償是否有據為斷,業經調閱另案訴訟案卷查核無誤,堪認另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件訴訟之先決問題,在另件訴訟終結前,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4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欣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4月12日
書記官劉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