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上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簡上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簡上字第115號上訴人 潘光英 被上訴人昌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昭貴 訴訟代理人 盧之耘 律師
黃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為訴之追加,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追加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於簡易訴訟程序上訴程序,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致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者,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訴之追加,亦包括聲明擴張之情形(見司法院第十九期司法業務研究會民事法律問題研究㈨司法院第一廳研究意見、第442~444頁),合先說明。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於原審起訴請求被上訴人損害賠償,原聲明: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台幣(下同)25萬元,經原審判決: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5萬8143元,並駁回其餘之訴;上訴人對於原判決對其不利部分聲明不服提起上訴,並於第二審程序為訴之追加,上訴人除請求就受不利判決部分廢棄,被上訴人應再給付如原審所為訴之聲明範圍外,並擴張追加聲明為:「原判決不利上訴人部分廢棄;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203萬4292元」,核其追加擴張之184萬2435元範圍,其追加擴張後之訴訟標的價額已超過50萬元,致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揆諸前揭說明,上訴人追加之訴,並不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4月7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莉莉
法官楊忠霖法官黃國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7日
書記官林政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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