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74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7466號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周志強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
1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債權人未提出信用貸款契約書及對帳單,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0月11日裁定命債權人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05年10月20日送達予債權人,債權人迄未補正,則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註:
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