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司票字第110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司票字第1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票字第1103號聲請人日盛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代理人丙○○相對人泰勝運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戊○相對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為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所明定,又除別有規定外,前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五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執票人就本票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94條第1項規定,應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本件聲請人所提系爭本票記載付款地為高雄市,本院並無管轄權,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2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吳敏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書記官何祖屏中華民國97年7月25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