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0年度台聲字第5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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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0年台聲字第5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指定管轄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台聲字第五○八號
聲請人乙○Patt
甲○Veen共同代理人 許瑛琄 右聲請人因聲請認可收養丙○○為養女事件,聲請指定管轄,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指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九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吳啟賓
法官高孟焄法官許朝雄法官朱建男法官陳淑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