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7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7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781號抗告人即聲請人 魏高明 應受送達處所:臺北郵政3075號信箱抗告人即聲請人八仙會國際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廖秀松 上列抗告人間因聲請迴避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4年8月10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規定應為抗告而誤為異議者,視為已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人應依照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繳納抗告之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5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賴惠慈
法官陳彥君法官吳俊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5日
書記官廖純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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