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1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1209號聲請人 黃義興 上列聲請人黃義興因與相對人 陳淑華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黃義興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聲請狀狀尾請具狀人簽名或蓋章。
二、本票號碼WG0000000之票面金額為新臺幣伍拾壹萬伍仟元,惟附表所載之請求金額為新臺幣伍拾萬伍仟元。請確認之本件請求金額為何,如有部分清償亦併此敘明。
中華民國104年11月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