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17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8月24日
鳳山刑事第1庭審判長法官陳志銘
法官林芳華法官王雅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志衡中華民國94年8月24日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17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8月24日
鳳山刑事第1庭審判長法官陳志銘
法官林芳華法官王雅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志衡中華民國94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