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3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385號上訴人即原告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返還價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4年11月1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18,85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1,7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望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1月5日
書記官曾建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