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1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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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15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號(現於台灣桃園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鄭崇文 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伍年壹月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個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4年8月11日執行羈押,並於同年11月11日延長羈押2個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95年1月11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月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潘政宏
法官邱滋杉法官周炳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夏施中華民國95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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