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119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1195號聲請人 陳麗美 (即 游炎清 之繼承人)訴訟代理人 游秀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15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12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2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許峻彬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2日
書記官李真萍┌─────────────────────────────┐│附表:108年度除字第1195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註│├──┼────────┼──────┼──┼──┼────┤│0001│國泰人壽保險股份│82NX00000000│1│650│國泰人壽│││有限公司││││股票│├──┼────────┼──────┼──┼──┼────┤│0002│國泰人壽保險股份│83NX00000000│1│500│國泰人壽│││有限公司││││股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