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454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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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45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454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即被告廖淨坤具保人廖淨輝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103年度執聲沒字第2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廖淨輝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廖淨輝因受刑人即被告(下稱被告)廖淨坤詐欺案件,前經法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0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爰依法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廖淨坤因詐欺案件,由本院指定保證金10萬元,經具保人廖淨輝於民國102年1月9日繳納後予以釋放,嗣被告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3年度上易字第426號判處被告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5月確定後,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由聲請人合法傳喚、囑託拘提均未獲,致未能執行,聲請人並依具保人之住所與居所發函通知具保人偕同被告遵期到案接受執行,惟具保人亦未偕同被告到案執行等情,有刑事被告保證書1紙、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收據1紙、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網路資料查詢單4份、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2份、送達證書4紙、拘票及報告書2份、拘提不遇訪談記錄表2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顯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1月2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李慧瑜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淑琪中華民國103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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