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3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380號原告 詹玟珒 上原告與被告 張庭宇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9,25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6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2月2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2月23日
書記官陳念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