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7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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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7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查閱帳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781號原告乙○○被告甲○○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查閱帳冊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50,000元(按原告請求查閱帳冊,屬因財產權而涉訟,但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二規定,以第四百六十六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即1,650,000元。惟因原告之投資額僅為1,150,000元,故認其就查閱帳冊所有之利益以此投資額為限),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38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裁定。中華民國94年7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游文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7月14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