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0年度聲字第6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0年聲字第6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62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基文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7月19日所宣示之裁定,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100年度聲字第628號於民國100年7月19日宣示之裁定正本當事人欄有關「受刑人李基文男56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之記載,應更正為「受刑人李基文男5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本院100年度聲字第628號於民國100年7月19日宣示之裁定正本當事人欄有關「受刑人李基文男56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之記載,核係「受刑人李基文男5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之誤繕,揆諸上開說明,應予更正,爰裁定如
主文所示。中華民國100年8月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蔡勝雄
法官楊清安法官張季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文靜中華民國100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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