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上字第5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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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上字第5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撤銷遺產分割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上字第547號上訴人 洪敏桂 訴訟代理人 莊慶洲 律師複代理人 吳亞澂 律師被上訴人 曾偉明
林美枝 曾聖富 曾翠芬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鉦哲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11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兩造間民事訴訟關於上訴人對曾偉明之票款債權是否成立之裁判,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簡上字第315號給付票款事件民事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故裁定於該案民事訴訟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上開民事事件已經最高法院於民國110年6月28日裁定駁回上訴確定,訴訟已告終結,有最高法院110年度台簡上字第35號民事裁定在卷可憑。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7月21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楊熾光
法官郭玄義法官戴博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玉萍中華民國110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