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37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37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3706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高承楊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26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高承楊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罪,所處如附表所列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高承楊因犯傷害等案件,先後經本院等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受刑人高承楊因犯傷害等案件,先後經本院等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三、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8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連雅婷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田世杰中華民國106年9月8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毀棄損壞│傷害│├────────┼──────────┼──────────┼──────────┤│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千元折│罰金以新台幣1千元折│罰金以新台幣1千元折│││算1日│算1日│算1日│├────────┼──────────┼──────────┼──────────┤│犯罪日期│106年2月9日凌晨1│105年6月29日1時20│105年6月29日1時20│││時至同日晚間10時20分│分許│分許│││許│││├────────┼──────────┼──────────┼──────────┤│偵查(自訴)機關│臺北地檢106年度偵字│新北地檢105年度少連│新北地檢105年度少連││年度案號│第4657號│偵字第193號│偵字第193號│├───┬────┼──────────┼──────────┼──────────┤││法院│臺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最後├────┼──────────┼──────────┼──────────┤││案號│106年度審簡字第846│106年度審易字第1312│106年度審易字第1312││││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6年5月19日│106年6月30日│106年6月30日│├───┼────┼──────────┼──────────┼──────────┤││法院│臺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確定├────┼──────────┼──────────┼──────────┤││案號│106年度審簡字第846│106年度審易字第1312│106年度審易字第1312││││號│號│號││判決├────┼──────────┼──────────┼──────────┤││判決│106年6月16日│106年8月1日│106年8月1日│││確定日期││││├───┴────┼──────────┼──────────┴──────────┤│備註│臺北地檢106年度執字│新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13532號│││第4596號│││├──────────┼─────────────────────┤│││編號2至3號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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