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簡字第504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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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簡字第50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五О四三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九十二年十一月六日九十二年度易字第八四四號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傷害等案件,前經本院於九十二年十一月六日,以九十二年度易字第八四四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程序審理。惟因告訴人業撤回傷害告訴,是本院認為本件不得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九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李政庭
法官何秀燕法官蘇雅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誠桂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