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4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4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473號原告 莊麗惠 住○○市○○區○○路000巷00弄0號4訴訟代理人 游儒倡 律師被告 黃楊翔
黃張玉蘭 訴訟代理人 袁雲玉 被告 楊基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因請求裁判分割共有物即宜蘭縣○○鄉○○○段000地號土地所受利益定之,經核為新臺幣(下同)374萬2,920元【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18,500元/平方公尺×面積80
9.28平方公尺×原告應有部分1/4=3,742,9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8,125元。扣除原告已繳調解費2,000元,尚應補繳3萬6,1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11月21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軒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1月21日
書記官林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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