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2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2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248號原告 林益賢 被告 陳茂瑋 上列被告陳茂瑋因本院112年度易字第335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11月2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劉致欽
法官劉芝毓法官李蕙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靜宜中華民國112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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