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交重附民字第4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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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交重附民字第4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交重附民字第45號原告 林哲明
林張秀鑾
居現住財團法人雲林縣私立福安老人療養所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林孟炫 原告 林奈青
林芳珊 林珊湘 被告 劉貞君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500號過失傷害案件(嗣改行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交簡字第11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同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基華
法官蔡宗儒法官柯欣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馬嘉杏中華民國113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