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消債更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消債更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消債更字第3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吳庭瑋吳姿貴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
一、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5年3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謝憲杰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16日
書記官何伊羚附表:
一、請提出聲請人及聲請人子女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請提出聲請人子女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正本、
102年及103年國稅局所得資料清單。
三、請提出符合聲請人所列聲請前2年內所有費用之單據或轉帳明細(例如醫療費用、子女教育費用、膳食費等)。
四、請提出所有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有效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用繳納證明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五、查聲請人於調解中自承係與朋友分租目前租賃之房屋,則聲請人每月真正分擔租金為何,請釋明。
六、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