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催字第16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催字第1628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聲請人為系爭三張票據權利人之原因。中華民國97年6月4日
民事庭法官范智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6月4日
書記官孫志滔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催字第16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催字第1628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聲請人為系爭三張票據權利人之原因。中華民國97年6月4日
民事庭法官范智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6月4日
書記官孫志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