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上訴字第19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上訴字第1969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8年3月13日第一審判決(97年度審訴字第3591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即98年4月24日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5月25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鄭文肅
法官劉嶽承法官蔡光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宜蓁中華民國98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