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重附民字第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重附民字第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0年度重附民字第3號原告 黃韋嘉 住居詳卷被告 王虹 諭訴訟代理人 郭栢浚 律師
彭大勇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案件(本院109年度金重訴字第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原告聲明及理由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
二、被告答辯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本件被告被訴違反銀行法等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前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而原告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至原告請求同案被告 黃逸平邱蕾 因部分,已調解成立,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4月24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裕凱
法官陳力揚
法官洪韻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4月24日
書記官呂怜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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