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附民字第2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2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附民字第213號原告 沈佳穎 住居詳卷被告 王虹 諭訴訟代理人 郭栢浚 律師
彭大勇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本院109年度金重訴字第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違反銀行法一案,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而上開刑事案件部分業經本院以109年度金重訴字第5號刑事判決諭知被告無罪在案。茲因原告前已具狀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有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在卷可參,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至原告請求同案被告 黃逸平邱蕾 因部分,已調解成立,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4月24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裕凱
法官陳力揚
法官洪韻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24日
書記官呂怜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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