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司執消債更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黃癸菁 訴訟代理人 蕭芳芳 律師相對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劉士銘 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傑輔 訴訟代理人 簡德佑 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陳麗智 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訴訟代理人 廖維志 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裕璋 訴訟代理人 余東杰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麥克迪諾馬 債權人臺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培華 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林欣醇 債權人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本裁定確定之次月起,於每月15日給付。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表二之生活程度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院不得為前項之認可︰三、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受償總額,顯低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四、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受償總額,低於債務人聲請更生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另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同條例)第64條第1項、第2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㈠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本院
97年消債更字第93號裁定一份在卷可參,又據債務人陳報,其於家中打零工疊荖葉,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債務人除薪資收入外,名下資產僅有台東市○○段○○○號、292建號(應有部分1/5,門牌號碼為台東市○○街○○○巷○號),現由債務人一家四口及債務人之母共同居住使用,以及普通重型機車二輛(車牌號碼︰K39-771、J2U-079);上開不動產經鑑價,價值為新臺幣377,911元,機車部分則已出廠7年,殘值有限,此情有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愷豐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估價報告書影本、機車行照影本在卷可稽(詳司執消債更卷146、147頁、消債更卷25、28頁)。另據債務人所提之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其聲請更生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為新台幣(下同)357,760元,生活必要支出則為215,148元,故其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為142,612元(計算式︰357,760-215,148=142,612)。查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更生方案之條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受償總額合計480,000元,顯高於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對債權人較為有利,且債務人清償之金額,已高於其聲請更生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對債權人不致造成過鉅之不利益。核與同條例兼顧債權人利益及債務人重生之意旨相符,合先敘明。
㈡次查︰觀諸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其條件為︰債務人以每月
為一期,每期清償額為5,000元,分96期清償,總清償金額為480,000元。經審酌債務人以疊荖葉營生,每月薪資約8,000~10,000元,雖低於勞基法規定之最低基本工資,然因家中兩名幼子年僅4歲及5歲,故只能於家中打零工以便照顧子女,此情有戶籍謄本影本一紙在卷可憑(詳消債更卷34頁),然仍勉力提出每月償還5,000元之更生條件,僅酌留3,000~5,000元作為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足見其還款之誠,且各債權人受償比例已達72.86%,亦已兼顧債權人債權回收利益。經考量上開因素後,堪認債務人提出每月為一期,每期清償額為17,999元之更生條件,尚屬合理妥適。
㈢綜上,本件債務人有固定收入,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
案,其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可行,復無同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爰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另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相當之限制。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2月3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裁定確定後,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當事人毋庸具狀聲請中華民國99年2月3日附表一︰更生方案┌─────────────────────────────────────┐│壹、更生方案內容│├─────────────────────────────────────┤│1.每期清償金額︰5,000元。││2.每月為一期,每期在15日給付。││3.自認可裁定確定之次月起,分8年,共96期清償。││4.清償比例︰72.86%。││5.債務總金額︰658,752元。││6.清償總金額︰480,000元。│├─────────────────────────────────────┤│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單位︰新台幣元│├───┬──────────────┬─────────┬────────┤│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每期可分配之金額│├───┼──────────────┼─────────┼────────┤│1│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226,845│1,722│├───┼──────────────┼─────────┼────────┤│2│臺北富邦商業銀行(股)│38,985│296│├───┼──────────────┼─────────┼────────┤│3│聯邦商業銀行(股)│78,285│594│├───┼──────────────┼─────────┼────────┤│4│慶豐商業銀行(股)│7,330│55│├───┼──────────────┼─────────┼────────┤│5│臺灣土地銀行(股)│52,476│398│├───┼──────────────┼─────────┼────────┤│6│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116,087│881│├───┼──────────────┼─────────┼────────┤│7│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2,415│19│├───┼──────────────┼─────────┼────────┤│8│第一商業銀行(股)│8,276│63│├───┼──────────────┼─────────┼────────┤│9│萬泰商業銀行(股)│121,179│920│├───┼──────────────┼─────────┼────────┤│10│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6,874│52│├───┴──────────────┼─────────┼────────┤│合計│658,752│5,000│└──────────────────┴─────────┴────────┘附表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程度限制┌───────────────────────────────────┐│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程度限制:│├───────────────────────────────────┤│一、不得購買精品服裝、飾品、新台幣(下同)超過2,000元之電子產品(例如手││機、電腦、數位相機、電玩遊樂主機等)。│├───────────────────────────────────┤│二、不得購置不動產。│├───────────────────────────────────┤│三、不得購買汽車、超過30,000元之機車、及超過2,000元之腳踏車。│├───────────────────────────────────┤│四、不得搭乘計程車、遊輪、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五、不得出入特種營業場所、電子遊藝場所、酒吧、夜店、舞廳、卡拉OK、KTV││。│├───────────────────────────────────┤│六、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期貨等)。│├───────────────────────────────────┤│七、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餽贈禮金不得超過1,000元。│├───────────────────────────────────┤│八、不得從事美容醫療之消費行為。│├───────────────────────────────────┤│九、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國內旅遊每趟行程不得超過2,││000元。│├───────────────────────────────────┤│十、不得參與賭博、六合彩等投機行為。│├───────────────────────────────────┤│十一、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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