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624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62417號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債務人 陳香吟 債務人 陳秋竹 債務人 陳洪素蓮
一、㈠債務人陳秋竹、陳香吟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陸仟柒佰捌拾肆元,及如附表序號1所示之利息、違約金;㈡債務人陳洪素蓮、陳香吟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柒仟柒佰貳拾肆元,及如附表序號2所示之利息、違約金;㈢債務人陳秋竹、陳香吟、陳洪素蓮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陳香吟前就讀慈濟大學時,邀同債務人陳秋竹、陳洪素蓮等二人為連帶保證人,簽訂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向聲請人訂借款「高中以上就學貸款」共6筆,總計新臺幣(以下同)300,932元整,約定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服完義務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分72期,以每個月為一期,依年金法計算於每月1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逾期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陳香吟未能依約按月還款,就分期攤還之期數計算,目前僅還款至99年5月1日(即第22期),依前訂借據約定,本借款視為全部到期,迄今尚欠本金214,508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等未清償。另債務人陳秋竹、陳洪素蓮等二人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12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辛福壽附表99年度司促字第62417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陳秋竹,陳│自民國099年5│至清償日止│年息2.61%│││26784│香吟│月1日起│││││元│││││├──┼───┼─────┼──────┼──────┼───────┤│2│新臺幣│陳洪素蓮,│自民國099年5│至清償日止│年息2.61%│││187724│陳香吟│月1日起│││││元│││││└──┴───┴─────┴──────┴──────┴───────┘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新臺幣│陳秋竹,陳│自民國099年5│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6784│香吟│月1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2│新臺幣│陳洪素蓮,│自民國099年5│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87724│陳香吟│月1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