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度執消債更字第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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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執消債更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更生之執行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執消債更字第45號債務人卯○○
12樓代理人 曾錦源 律師債權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亥○○代理人壬○○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申○○代理人戌○○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丑○○代理人丙○○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朝陽 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己○○代理人未○○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庚○○債權人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寅○○債權人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樓法定代理人戊○○代理人酉○○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癸○○代理人子○○
號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樓及地法定代理人 周榮生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孟峯 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權人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午○○代理人辰○○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受如附件二所示之限制。
理由
一、按更生方案經債權人會議可決者,法院應為認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通知債權人,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者,視為同意;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債權人過半數,及其所代表之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時,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此為同法第60條第
1、2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128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又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8年7月7日命債權人應於文到10日內書面確答是否同意該方案,此項通知分別業於98年7月13日、98年7月15日送達於各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足憑。查除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聯邦商業銀行有限公司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本院所定期限內以書面確答不同意外,其餘同意及視為同意之債權人及其所代表債權額,業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人過半數及其所代表債權總額之2分之1,揆之首開規定,視為債權人會議同意該更生方案。再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以前36期每月清償新臺幣(下同)12,000元,後60期每月清償15,000元,分8年共96期為清償,清償金額占總債務金額2,477,712元之百分53.76,該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可行,又無同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另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11月5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汪俊賢附件一:
┌──────────────────────────────┐│更生方案內容│├──────────────────────────────┤│1.債務人應於本裁定確定之翌月15日開始履行更生方案。││2.債務人應依如下分配表所示之債權數額及債權比例主動於每月15前││向債權人清償,分8年共96期為清償期。││3.前36期每期清償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0元,後60期每期清償││15,000元。││4.債務總金額:2,477,712元。││5.清償總金額:1,332,000元。││6.清償比例:53.76%│├──────────────────────────────┤│更生方案清償分配表│├───────┬──────┬─────┬─────────┤│債權人│債權金額│債權比例│每期可分配之金額││││├────┬────┤││││前36期│後60期│├───────┼──────┼─────┼────┼────┤│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80,001│7.27%│873│1,091│├───────┼──────┼─────┼────┼────┤│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12,342│8.57%│1,028│1,285│├───────┼──────┼─────┼────┼────┤│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40,072│1.62%│195│243│├───────┼──────┼─────┼────┼────┤│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108│4.48%│538│672│├───────┼──────┼─────┼────┼────┤│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14,865│8.67%│1,040│1,301│├───────┼──────┼─────┼────┼────┤│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27,785│9.19%│1,103│1,378│├───────┼──────┼─────┼────┼────┤│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45,928│1.85%│222│277│├───────┼──────┼─────┼────┼────┤│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43,578│1.76%│210│264│├───────┼──────┼─────┼────┼────┤│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321,940│12.99%│1,559│1,948│├───────┼──────┼─────┼────┼────┤│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338,821│13.68%│1,642│2,052│├───────┼──────┼─────┼────┼────┤│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37,104│9.57%│1,148│1,435│├───────┼──────┼─────┼────┼────┤│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88,577│7.61%│913│1,142│├───────┼──────┼─────┼────┼────┤│美商辛○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5,430│4.66%│559│699│├───────┼──────┼─────┼────┼────┤│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40,480│1.63%│196│245│├───────┼──────┼─────┼────┼────┤│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59,681│6.45%│774│968│├───────┼──────┼─────┼────┼────┤│合計│2,477,712│100.00%│12,000│15,000│└───────┴──────┴─────┴────┴────┘附件二: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1、不得為奢侈、浪費之行為。
2、不得為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
3、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4、不得為購買不動產之行為。
5、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飛行器、輪船及住宿四星級以上飯店之行為。但因職務所需且由任職機關或團體支付者不在此限。
6、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活動。
7、不得為投資金融商品(如股票、基金等)之相關行為。
8、不得駕駛超過50萬元以上之車輛。但因營業謀生必要者,不在此限。
9、每月日常生活支出不得逾政府公告當年度各縣市最低生活標準。
10、每人每月房屋租金不得逾4,000元,每戶每月不得逾10,000元。但有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11、除維持生計之必要外,不得購買或消費10,000元以上之商品或服務。
12、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明細並保留收據或憑證,以供法院定期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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