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度簡上字第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簡上字第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簡上字第八О號
上訴人甲○○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七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宋明中
法官柯彩燕法官葉啟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威志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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