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24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四○八號
上訴人丁○○
甲○○乙○○丙○○戊○○庚○○辛○○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己○○等人因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四○八號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叁佰叁拾柒萬貳仟叁佰零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伍萬零伍佰捌拾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七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吳進寶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陳展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