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649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張簡婷
上列原告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因與被告 楊昀翰 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貳萬陸仟貳佰玖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壹仟參佰參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
○○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雯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宋德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