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簡字第77號
原 告 何韋澄
訴訟代理人 陳冠甫 律師
被 告 方家桀
訴訟代理人 曾宿明 律師
上原告與被告方家桀間請求返還擔保物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
裁判費新台幣貳仟伍佰肆拾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
新台幣壹佰壹拾肆萬陸仟伍佰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
貳仟叁佰捌拾伍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部分後,尚欠新台幣玖仟
捌佰肆拾伍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書記官王品媛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