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45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45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453號聲請人聯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益源 訴訟代理人 呂淑滿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0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250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1年5月17日將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250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1年9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等情,為聲請人所陳明,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且經調閱前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誤,堪信為真。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翊哲┌─────────────────────────────────────┐│附表:101年度除字第45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①│聯倉建設股份有│華南商業銀│101年4月30日│30萬元│GD0000000│││限公司許益源│行中壢分行││││└──┴───────┴─────┴──────┴───────┴─────┘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
書記官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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