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350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135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1350號聲請人 洪綺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受益憑證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77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8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家淳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
書記官王文心┌─────────────────────────────────┐│附表:103年度除字第1350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001│滙豐中華證券投資信│龍鳳基金│00-0000000-0│1│10000│││託股份有限公司│││││└──┴─────────┴──────┴──────┴──┴───┘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