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2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243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雷文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字第8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雷文光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雷文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罪刑,爰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參見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1號判決要旨)。
三、查受刑人雷文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決科刑確定如附表所載,有卷內所附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屬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聲請人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經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請求更定應執行刑聲請表1紙在卷可參。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罪,經本院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揆諸前揭說明,本院於刑之酌定,自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而在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即不得逾越原定執行刑及其他併罰罪刑合計之範圍內為之,故就本件而言,被告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部分,自應在有期徒刑2年3月範圍內為刑之酌定。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屬有據,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5月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吳基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高壽君中華民國104年5月1日┌───────────────────────────────────────────┐│附表:受刑人雷文光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2年10月13日│102年12月2日│102年12月10日│├───┬───┼───────────┼───────────┼───────────┤│偵查機│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關及案├───┼───────────┼───────────┼───────────┤│號│案號│103年度毒偵字第99、14│103年度毒偵字第99、14│103年度毒偵字第99、14││││0、171、273、312號│0、171、273、312號│0、171、273、312號│├───┼───┼───────────┼───────────┼───────────┤│最後事│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實審├───┼───────────┼───────────┼───────────┤││案號│103年度訴字第108、16│103年度訴字第108、16│103年度訴字第108、16││││7、189號│7、189號│7、189號││├───┼───────────┼───────────┼───────────┤││日期│103年6月20日│103年6月20日│103年6月20日│├───┼───┼───────────┼───────────┼───────────┤│確定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決├───┼───────────┼───────────┼───────────┤││案號│103年度訴字第108、16│103年度訴字第108、16│103年度訴字第108、16││││7、189號│7、189號│7、189號││├───┼───────────┼───────────┼───────────┤││日期│103年7月7日│103年7月7日│103年7月7日│├───┴───┼───────────┼───────────┼───────────┤│備註│①雲林地檢103年度執字│同編號1。│同編號1。│││第1626號。│││││②編號1至6之罪經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19號│││││裁定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3年1月7日│103年1月23日│103年4月3日│├───┬───┼───────────┼───────────┼───────────┤│偵查機│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關及案├───┼───────────┼───────────┼───────────┤│號│案號│103年度毒偵字第99、14│103年度毒偵字第99、14│103年度偵字第2613號││││0、171、273、312號│0、171、273、312號││├───┼───┼───────────┼───────────┼───────────┤│最後事│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實審├───┼───────────┼───────────┼───────────┤││案號│103年度訴字第108、16│103年度訴字第108、16│103年度港簡字第76號││││7、189號│7、189號│││├───┼───────────┼───────────┼───────────┤││日期│103年6月20日│103年6月20日│103年7月31日│├───┼───┼───────────┼───────────┼───────────┤│確定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決├───┼───────────┼───────────┼───────────┤││案號│103年度訴字第108、16│103年度訴字第108、16│103年度港簡字第76號││││7、189號│7、189號│││├───┼───────────┼───────────┼───────────┤││日期│103年7月7日│103年7月7日│103年8月25日│├───┴───┼───────────┼───────────┼───────────┤│備註│同編號1。│同編號1。│①雲林地檢103年度執字│││││第2049號。│││││②編號1至6之罪經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19號│││││裁定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編號│7│(以下空白)││├───────┼───────────┼───────────┼───────────┤│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103年4月11日│││├───┬───┼───────────┼───────────┼───────────┤│偵查機│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關及案├───┼───────────┼───────────┼───────────┤│號│案號│103年度毒偵字第918號│││├───┼───┼───────────┼───────────┼───────────┤│最後事│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實審├───┼───────────┼───────────┼───────────┤││案號│103年度訴字第546號││││├───┼───────────┼───────────┼───────────┤││日期│103年12月12日│││├───┼───┼───────────┼───────────┼───────────┤│確定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決├───┼───────────┼───────────┼───────────┤││案號│104年度上訴字第41號││││├───┼───────────┼───────────┼───────────┤││日期│104年2月6日│││├───┴───┼───────────┼───────────┼───────────┤│備註│雲林地檢104年度執字第│││││84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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