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投簡字第11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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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投簡字第1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投簡字第118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明華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本院以105年度投簡字第118號判決在案,惟查被告現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致無從送達前述判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25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許凱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儀芳中華民國105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