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易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易字第22號上訴人即被告 李貞雄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賭博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5年3月29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貞雄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李貞雄因賭博案件,不服本院民國
105年3月29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而於同年4月11日提起上訴,惟其刑事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迄至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即105年5月4日前,亦未補提上訴理由書,其上訴之程式顯有未備,爰依前揭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5月2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鈴香
法官張國隆法官許凱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儀芳中華民國105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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