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24105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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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2410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2410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即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肆萬貳仟玖佰柒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捌拾萬伍仟貳佰柒拾元,自民國九十九年九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99年度司促字第24105號)
(一)、債務人乙○○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即
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U。債務人至99年9月5日止累計213,940元正未給付,其中197,309元為消費款;8,074元為循環利息;8,557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乙○○於93年11月3日向債權人借款650,000元
,約定分70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息百分之二十加付延遲利息。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99年9月5日止累計63,971元正未給付,(其中61,656元為本金,605元為利息,1,71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乙○○於97年1月9日向債權人借款420,000元
,約定分48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息百分之二十加付延遲利息。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99年9月5日止累計208,33
8元正未給付,(其中202,874元為本金,3,164元為利息,2,3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四)、債務人乙○○於97年12月23日向債權人借款240,000元
,約定分36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息百分之二十加付延遲利息。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99年9月5日止累計152,82
8元正未給付,(其中146,866元為本金,3,662元為利息,2,3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五)、債務人乙○○於98年11月13日向債權人借款220,000元
,約定分36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息百分之二十加付延遲利息。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99年9月5日止累計203,89
4元正未給付,(其中196,565元為本金,5,029元為利息,2,3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六)、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