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3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8年台抗字第3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聲明異議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八年度台抗字第三二七號抗告人甲○○原名 李孟書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十三日駁回聲明異議之裁定(九十八年度聲字第七四一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撤銷,應由台灣高等法院更為裁定。
理由本件原裁定略以:抗告人即受刑人甲○○(原名李孟書)因聲請合併執行,不服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下稱高檢署)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一日九十三年執通壬字第四六三號執行指揮書聲明異議。經查抗告人所犯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二罪及違反藥事法罪,經原審法院於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以八十八年度上訴字第一四四二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三年五月(原裁定正本第二頁倒數第四行誤載為「三年六月」)確定;另原審法院於九十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以九十七年度聲字第二七一八號裁定抗告人所犯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偽造文書罪、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及販賣第一級毒品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十六年五月確定,有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檢察官依據前述確定裁判指揮執行,於法並無不合。抗告人以「應合刑,合併前案執行,檢察官未詳細查所犯各罪係執行前所犯,恐有違誤」等語,要求撤銷「貴署裁定執行之處分」,尚屬無據。至於抗告人如認為其所犯之前開數罪名,得合併執行或聲請定執行刑,應向指揮執行之檢察署檢察官聲請,非向原確定裁判之原審法院提出聲請。因認抗告人指摘執行檢察官指揮不當為無理由,而駁回抗告人異議之聲明;固非無見。
惟查:(一)抗告人於原審法院提出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板橋地檢)檢察官九十三年執緝壬字第四六三號、九十三年執壬字第六五0三號、九十六年執減更壬字第八七一號執行指揮書及高檢署檢察官九十七年執乙字第三七六號、九十七年執更乙字第二四八號執行指揮書,主張檢察官未合併執行有所不當而聲明異議(見原審卷第六至十頁)。原裁定謂抗告人係不服「高檢署九十三年四月一日九十三年執通壬字第四六三號執行指揮書」聲明異議,顯與卷內資料不符。(二)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四條所稱「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包括執行之指揮違法及執行之方法不當等情形在內。而刑法第七十九條之一第一項規定:二以上徒刑併執行者,刑法第七十七條(假釋之要件)所定最低應執行之期間,合併計算之。又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五條第一項明定:對有二以上刑期之受刑人,應本分別執行、合併計算之原則,由指揮執行之檢察官於執行指揮書上註明合併計算之刑期,以定其責任分數(辦理假釋應行注意事項第十八條亦定明:對於二以上之刑期,應本分別執行、合併計算之原則,由指揮執行之檢察官於執行指揮書上註明合併計算之刑期,以憑核辦假釋)。是對於有二以上刑期之受刑人,檢察官應於執行指揮書上註明合併計算之刑期,以利該受刑人累進處遇責任分數之計算,並憑以核辦假釋,事屬至明。查抗告人所犯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二罪(分別處有期徒刑二年四月、七月)及違反藥事法罪(處有期徒刑六月),經原審法院以八十八年度上訴字第一四四二號判決,諭知應執行有期徒刑三年五月確定(下稱A部分),由板橋地檢檢察官九十三年執緝壬字第四六三號執行指揮書指揮執行在案(見原審卷第六頁)。至抗告人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原處有期徒刑八月;減為有期徒刑四月)、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原處有期徒刑四月;減為有期徒刑二月)、偽造文書罪(原處有期徒刑四月;減為有期徒刑二月)、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處有期徒刑二年六月)及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十四年),經原審法院以九十七年度聲字第二七一八號裁定,諭知應執行有期徒刑十六年五月確定(下稱B部分),由高檢署檢察官九十七年執更乙字第二四八號執行指揮書指揮執行在案(見原審卷第十頁)。抗告人上開A、B二部分刑期之執行,是否符合刑法第七十九條之一第一項所定「併執行」之情形?倘符合該項「併執行」之情形,則高檢署檢察官於指揮執行B部分之刑期時,是否應於執行指揮書上註明與A部分合併計算之刑期?高檢署檢察官就B部分之執行,於九十七年執更乙字第二四八號執行指揮書上未註明應與A部分合併計算之刑期,於抗告人累進處遇責任分數之計算是否有影響?事關檢察官指揮執行是否適當之判斷。原裁定對此未加說明釐清,遽行認定抗告人指摘檢察官指揮執行不當為無理由,自難謂妥適。抗告意旨以抗告人A、B二部分之刑期應併執行,指摘原裁定未審酌抗告人累進處遇責任分數之計算,有理由不備之違法等語,為有理由。爰將原裁定撤銷,由原審法院更為適法之裁定。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三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林永茂
法官吳昆仁法官蘇振堂法官蕭仰歸法官林立華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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