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157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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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5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五七四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一日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五七四號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一日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五七四號裁定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因檢察官起訴違背規定,固經被告當庭認罪,本院認為本件不得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孫啟強
法官張茹棻法官楊智守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美玲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