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46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46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偽造貨幣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六八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庚○○右列被告因行使偽造貨幣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八九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共同連續行使偽造之通用紙幣,處有期徒刑叁年肆月。扣案如附表貳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事實
一、甲○○明知乙○○(已殁,所涉行使偽造通用紙幣罪嫌,另為不受理之諭知)所持有、如附表貳所示之一千元紙幣十四張及五百元紙幣三張【前開偽造之通用紙幣,係乙○○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九日下午五時許,在臺北縣板橋市大漢橋下旁四號公園內,意圖供行使之用,以新臺幣(下同)五千元之代價,向真實姓名不詳、綽號「 阿明 」之成年男子所購得面額合計二萬元之偽造一千元、五百元紙幣(實際張數不詳)中之部分偽造紙幣,乙○○所購得如附表貳所示以外之其餘偽造紙幣之張數及所在,均已無從查明】,均係偽造之假鈔,竟仍與乙○○共同基於行使偽造通用紙幣之概括犯意,於九十一年八月三十日上午,由乙○○駕駛租得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搭載甲○○,由甲○○先、後於如附表壹編號一至六所示之時間、地點,下車前至如附表壹編號一至六所示之商店,持如附表壹編號一至六所示面額及票號之偽造紙幣,向附表壹編號一至六所示不知情之商店人員 施麗敏 等人,購買如附表壹編號一至六所示之物品,並找回真鈔(數額詳見附表壹所示),乙○○則駕駛上開車輛在旁接應。嗣於九十一年八月三十日上午十時三十分許,為警在彰化縣彰化市○○路○○○號附近查獲駕駛前揭租得自小客車之乙○○;復於九十一年八月三十日上午十時二十分許,為警在彰化縣彰化市○○○路、曉陽路口查獲甲○○,並在乙○○駕駛之上開自小客車內、甲○○身上及如附表壹所示之商店起出偽造之一千元紙幣十四張、偽造之五百元紙幣三張(如附表貳所示)及甲○○、乙○○行使如附表壹所示偽造紙幣找換之真鈔共計四千八百十三元(前開真鈔已由警方分別發還與如附表壹所示之商店人員)扣案。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報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訊據被告甲○○對於右揭事實坦承不諱,核與同案被告乙○○於警、偵訊之供述相符,復有如附表壹所示之被害人施麗敏、 黃洪秀卿 、丁○○○、戊○○、己○○、丙○○等人於警訊時之指述、贓物認領保管單六紙、截留偽造變造仿造新臺幣券幣通報單一份及照片十六幀在卷可憑,並有如附表貳所示偽造之一千元、五百元紙幣扣案可佐,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足認定。
二、按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所謂貨幣係指硬幣而言,新臺幣幣券應屬通用紙幣(最高法院六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二一九四號判例意旨參照)。查被告甲○○明知同案被告乙○○所持有之面額一千元、五百元紙幣,均屬偽造之紙幣,竟與同案被告乙○○共同持以行使,核係犯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一項前段之行使偽造通用紙幣罪(被告行使偽造通用紙幣,本包含詐欺性質,不另論詐欺取財罪,附予敘明)。又被告與同案被告乙○○二人間,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再被告先後多次之犯行,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之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應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之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係出於一時之貪念、手段、行使偽造之通用紙幣,有礙金融秩序、行使偽鈔之數量非鉅、所生危害及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屬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三、扣案如附表貳所示之偽造一千元紙鈔及五百元紙鈔,均屬偽造之通用紙幣,均應依刑法二百條之規定宣告沒收之。至被告甲○○為警查獲時,雖另經警方扣得八千九百八十七元之真鈔,且同案被告乙○○於警訊時供稱:前開現款係行使偽鈔換得之款項等語,然被告甲○○於本院審理時堅詞供稱:伊與同案被告乙○○共犯者,僅有附表壹所示之六次,上開扣案之真鈔係同案被告乙○○交付與伊的等語,是上開真鈔八千九百八十七元,應係同案被告乙○○獨自一人向不詳被害人行使偽鈔所換得之現款(仍屬上開不詳被害人所有之物),爰不予宣告沒收之,附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二百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
主文。本案經檢察官簡志祥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李水源法官郭麗萍法官李雅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法院書記官陳秀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一項:
行使偽造、變造之通用貨幣、紙幣、銀行券,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壹:(時間均為九十一年八月三十日上午,地點皆在彰化縣彰化市)編號時間地點、被害人偽鈔面額所購物品及
及票號找回真鈔金額
(一)八時許彰鹿路三十五之十八號一千元機油一瓶
太進機車行施麗敏(BN00六找九百元
九0六YF)
(二)八時三十分許建和街八十六號五百元保鮮膜五支
芳億行黃洪秀卿(AM二0七找四百元
八九一UD)
(三)八時四十分許彰鹿路三十五之六號一千元釣線一盒
三富釣具行丁○○○(BN00六找八百五十元
九0五YF)
(四)九時許中華西路四0一號一千元機油一瓶
國盛機車行戊○○(CL四七五找九百元
八七六WB)
(五)九時二十二分許中央路二四五號一千元捲尺一只
上捷五金行己○○(CL四七五找八百六十三元
八五六WB)
(六)九時三十分許崙平南路二七九號一千元人參片
延年堂中藥房丙○○(BN00六
九0六YF)附表貳:
一、偽造新臺幣壹仟元紙鈔總計拾肆張。
二、偽造新臺幣伍佰元紙鈔共計叁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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