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小字第36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小字第365號原 告 黃聖結 被 告 蔡鎮州 被 告 巫家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8年5月16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4月2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法官曹宗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4月2日書記官陳彥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