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士簡字第933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返還身份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亦未於起訴狀中陳報訴訟標的價額。限原告於收受裁
定後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向本
院(臺北市○○○路○段○號)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陳介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賴恩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