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9年度士簡字第933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士簡字第933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返還身份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亦未於起訴狀中陳報訴訟標的價額。限原告於收受裁
定後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向本
院(臺北市○○○路○段○號)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陳介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賴恩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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