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42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42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訴字第1421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智仁選任辯護人陳慈鳳律師被告何東峰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1454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鄭智仁共同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罪,共伍罪,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何東峰共同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罪,共伍罪,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其餘被訴非法逃漏稅捐部分無罪。
事實
一、何東峰於民國於104年7月至105年4月期間,係址設高雄市○○區○○○路000巷00號之「 淇豐 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下稱淇豐公司)之登記負責人,為商業會計法第71條所稱之商業負責人。因淇豐公司經營不善,急需金錢周轉,何東峰為求美化公司帳面以順利辦理貸款,經友人介紹引薦而結識鄭智仁,何東峰、鄭智仁均明知應依交易之實際情況,據實製作商業會計憑證,詎何東峰竟將淇豐公司之空白發票及開立發票所需之印章,均交與鄭智仁操作、利用。其二人明知淇豐公司未於如附表二所示之期間銷售貨物予附表二所示之公司,仍各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在不詳地點,接續在每2個月之稅期內開立如附表二所載不實內容之統一發票,而分別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再於各稅期申報日期前分別交予該等營業人,供該等營業人充作進項憑證持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各期營業稅,供扣抵營業稅之用,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稅捐稽徵及管理之正確性,惟並未使附表二所載營業人發生實質逃漏營業稅之結果。
二、案經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告發後,由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甲、有罪部分:
壹、程序事項:
一、本案認定事實所引用卷內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除原已符刑事訴訟法所定傳聞例外規定而得作為證據外,檢察官、被告何東峰、鄭智仁及其辯護人於準備程序均同意有證據能力(本院卷一第212頁至第214頁、本院卷二第133至137頁、第355、357頁),審酌前揭陳述作成之程序並無違法,與本案之待證事實均具有關聯性,且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而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是本案有關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陳述之供述證據,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規定,均有證據能力。
二、至於卷內所存經引用之非供述證據部分,與本件待證事實均具有關聯性,且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之反面解釋,自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事項:
一、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訊據被告鄭智仁對於上揭犯行坦承不諱;被告何東峰固供承有交付身分證、公司印章、大小章、營利事業登記證、空白發票、發票章給被告鄭智仁,且對被告鄭智仁有開立如附表二所載不實內容之統一發票,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再於各稅期申報日期前分別交予該等營業人,供該等營業人充作進項憑證持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各期營業稅等行為,均不爭執,惟矢口否認有與被告鄭智仁共犯本案,辯稱:我原本就是淇豐公司的負責人,因為經營不善,當時有將近40萬的貸款,朋友介紹鄭智仁給我認識,鄭智仁說他可以經營銀行的人脈去貸款,請我把資料交給他,我只知道他是要去辦貸款,讓我維持公司的營運,從來都沒有實際跟他一起參與虛開發票,也不知道他有做虛偽進銷項的事,而且這段時間公司的實際經營人是我,到105年我都有實際經營云云。經查:
(一)本件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鄭智仁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均坦承不諱,核與被告何東峰於偵、審中供稱:我是淇豐公司登記負責人,也是實際負責人,鄭智仁沒有在淇豐公司任職;我把證件、發票章給鄭智仁後,他說要去辦貸款,以後公司的稅務、公司的資料都他處理,包含用公司的名義開發票也是他處理,我就不負責發票的事情,但淇豐公司營運實際上還是我在主持,到105年我都有實際經營,做廢五金用現金買賣,是實際上的負責人,沒有開淇豐公司的發票等語相符(本院卷二第135、138、355至359頁),並有淇豐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進項來源、銷項去路】(國稅局卷一第237至239頁、第240至242頁);附表二公司之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國稅局卷五第1097至1098頁、第1099至1108頁;第1117至1118頁、第1119至1126頁;第1141至1142頁、第1143至1148頁;第1164至1165頁、第1166至1175頁;第1224至1225頁、第1226至1231頁;第1247頁、第1248至1254頁;第1260頁、第1261至1272頁;第1299頁、第1300至1304頁;第1320頁、第1321至1324頁;第1361頁、第1362至1367頁;國稅局卷六第1370頁、第1371至1376頁;第1424頁、第1425至1437頁;第1460頁、第1461至1464頁;第1493頁、第1494至1503頁;第1524頁、第1525至1534頁;第1563頁、第1564至1573頁);淇豐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營業稅稅籍管理查詢作業資料【含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設立登記資料、變更登記資料】(國稅局卷一第15至227頁);淇豐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含年度查詢資料﹚(國稅局卷一第230至236頁);財政部高雄國稅局110年1月7日財高國稅審四字第1100100194號函暨所附資料1份(本院卷一第267至306頁);財政部高雄國稅局110年8月31日財高國稅審四字第1102109133號函暨所附淇豐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逐期計算虛進虛銷應補徵稅額及漏稅額計算表及涉嫌開立不實統一發票幫助他人逃漏營業稅分析表1份(本院卷一第363至380頁);財政部高雄國稅局111年4月20日財高國稅岡銷字第1112751972號函暨所附加倍吉企業有限公司資料(本院卷一第399至402頁);財政部中區國稅局108年3月28日中區國稅四字第1082003286號函暨所附資料(本院卷三第13至29頁);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08年4月2日南區國稅審四字第1080002674號函暨所附資料(本院卷三第69至92頁);財政部高雄國稅局108年4月2日財高國稅審四字第1080104360號函暨所附資料(本院卷三第93至99頁);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09年1月31日南區國稅審四字第1090000919號函暨所附資料(本院卷三第51至53頁);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09年1月3日南區國稅審四字第1090000176號函暨所附資料(本院卷三第65至68頁);財政部高雄國稅局107年6月12日財高國稅審四字第1070000325號函暨所附資料(本院卷三第101至122頁)在卷可稽,是被告鄭智仁上開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
(二)被告何東峰雖以前詞置辯,然:⒈證人即被告鄭智仁陳稱:「(你是否請何東峰擔任淇豐公
司的登記負責人?)沒有,他本來就成立淇豐公司,他是登記兼實際負責人,當初我跟他說我的公司要標工程,需要淇豐公司開發票給我,墊高我公司的營收業績,所以何東峰就把整本空白發票給我,我拿來開立發票,另外我也以我自己公司名義,開發票給公司,使淇豐公司取得不實發票後,才能一進一出平衡,做循環交易」、「(何東峰是否知道你開淇豐公司的發票、收其他公司的發票報淇豐公司的稅?)...我跟何東峰說把公司營收弄高可以方便跟銀行貸款」等語(見雄偵卷第103至104頁、本院卷二第142、143頁);被告何東峰對此亦是認在卷(本院卷二第143、144頁)。由此可知,被告何東峰知悉被告鄭智仁取得其所交付之空白發票和發票章後,會利用開立不實發票之手段創造高營業額之假象,以利向銀行申請貸款。
⒉被告何東峰自承:「(你有提供資料給鄭智仁去開發票,
鄭智仁有拿他虛開發票跟你實際經營公司的發票一起去報淇豐公司的稅,是否如此?)是。」、「(你交證件給鄭智仁後,淇豐公司的報稅是交給誰去報稅?)鄭智仁。」、「(他開了哪些發票去報稅你是否知道?)我完全不清楚。」、「(你把發票章給他是否就是同意他用你公司的名義去報稅?)對。因為鄭智仁說要去辦貸款,以後公司的稅務、公司的資料都他處理,包含用公司的名義開發票也是鄭智仁處理。」、「(你把資料給他後,就不負責發票的事情?)對。」、「(鄭智仁既然沒有實際上做公司廢五金的營運、買賣?)他有沒有用淇豐公司的名義去做買賣我不清楚,但我有在做。」、「(鄭智仁既然可以用淇豐公司的名義去開發票,他開的內容有無實在,你是否知情?)不知道。」等語(本院卷二第138、355至359頁)。
⒊綜合被告二人前開所供,被告何東峰雖自己實際上未開
立附表二所示發票,然其既知悉被告鄭智仁實際上並未經營淇豐公司業務,其取得淇豐公司名義發票之目的在製造淇豐公司與其他公司不實交易紀錄,開立不實交易金額之發票紀錄以取得貸款,則被告鄭智仁以淇豐公司名義開立之發票內容必為虛妄不實,然其竟仍交付自己之證件、公司大小章、發票章、空白發票予被告鄭智仁,任由其使用處理報稅事項或交付予附表二所示公司用以報稅,其對於被告鄭智仁會有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顯已知悉,且實際上提供前開物品,與被告鄭智仁協力完成此犯行,其與被告鄭智仁就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至為明確。被告何東峰上開所辯,核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三)綜上,被告鄭智仁自白核與事實相符,被告何東峰所辯洵無足取,其二人共同為前開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一)按統一發票係營業人依營業稅法相關規定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時,開立並交付予買受人之憑證,足以證明會計事項之經過,應屬商業會計法所稱之會計憑證(最高法院87年度台非字第389號判決參照)。而會計憑證,依其記載之內容及其製作之目的,亦屬文書之一種,凡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以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即該當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罪,本罪乃刑法第215條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之特別規定,自應優先適用(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6792號、94年度台非字第98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核被告鄭智仁、何東峰所為,均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均不構成幫助逃漏稅捐罪,詳後述)。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罪,其犯罪主體須為「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屬因身分、特定關係成立之罪,然並不因此排除他人得依刑法第31條第1項規定,與具上開身分或特定關係之人成立共犯。查何東峰為淇豐公司之登記負責人,屬商業會計法第4條所定之「商業負責人」,被告鄭智仁與被告何東峰就上揭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故被告鄭智仁所犯共同實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應依刑法第31條第1項規定,論以共犯。被告鄭智仁、何東峰於附表二所示各稅期內(即每2個月),各接續填製不實內容發票予附表二各該公司申報進項,乃於密接時間所為,並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屬接續犯,應各論以一罪。被告鄭智仁、何東峰就不同稅期開立不實統一發票部分,因附表二所載營業人均係以每2月為一期向主管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營業稅,每期營業稅於各期申報完畢時已結束申報義務,故應以「一期」作為認定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次數之計算,故被告鄭智仁、何東峰就附表二編號1至5所為各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三)被告鄭智仁雖不具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之特定身分關係,惟審酌其於本件犯行中,實際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予如附表二所示各營業人,涉案程度及可責性,均較擔任實際負責人而具有該特定身分關係之被告何東峰為重,爰不依刑法第31條第1項但書規定減輕其刑。
(四)爰審酌被告鄭智仁、何東峰共同以淇豐公司名義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供附表二所示營業人作為進項憑證,持以稅捐稽徵機關申報而行使,危害營利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於淇豐公司商業會計事務管理之正確性,以及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稅務作業之公正性,造成稅捐稽徵機關之查核困難,紊亂國家經濟秩序,所為實屬可議;附表二之公司實際上並未逃漏稅;被告何東峰為淇豐公司之負責人,為求美化公司帳面,提供淇豐公司之空白發票及開立發票所需之印章予被告鄭智仁,而與其共同為本件犯行之動機、角色分工;被告鄭智仁負責謀劃並實際實行犯行,居於主導地位,犯罪角色分工及可責性均較何東峰為重;被告鄭智仁犯罪後始終坦承犯行,被告何東峰先坦承犯罪,嗣後否認之犯後態度;兼衡其等之年紀、素行、自陳之學歷、智識程度、犯罪動機、家庭生活及經濟狀況、家庭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二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另按關於數罪併罰之案件,如能俟被告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於執行時,始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所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無庸於每一個案判決時定其應執行刑,則依此所為之定刑,不但能保障被告(受刑人)之聽審權,符合正當法律程序,更可提升刑罰之可預測性,減少不必要之重複裁判,避免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情事之發生,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489號裁定意旨可資參照。依卷附被告鄭智仁、何東峰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載,除本案外,其等於本院或他院另有多件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從而,為保障被告鄭智仁、何東峰之聽審權,符合正當法律程序,減少不必要之重複裁判,避免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情事之發生,爰就被告鄭智仁、何東峰本件所犯上開數罪所處有期徒刑,不定其應執行之刑,附此敘明。
乙、不另為無罪判決之諭知:
壹、公訴意旨另以:被告鄭智仁、何東峰明知淇豐公司於104年7月至105年4月間,並無銷貨予如附表二所示16家公司之事實,仍開立如附表二所示之不實發票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即前開經認定有罪判刑部分),金額計114,778,268元,供如附表二所示公司作為進項憑證,扣抵銷項稅額5,738,915元,幫助如附表二所示公司以此不正當之方法,逃漏營業稅。因認被告鄭智仁、何東峰就此部分另共同涉犯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嫌。
貳、惟按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規定係屬結果犯,除犯罪之目的在逃漏稅捐外,並須有逃漏應納稅捐之結果事實,始足構成該條之罪。而同法第43條所規定之幫助犯第41條之罪,當亦應以受幫助之納稅義務人確有犯第41條之事實與結果者,方有幫助逃漏稅捐罪責成立之可言。
參、經查:
一、被告鄭智仁雖提供附表二所示不實統一發票予附表二所示公司作為進項憑證,持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然附表二所載營業人中:㈠稅籍狀況為「開立不實統一發票營業人」者(即銘崑工業有限公司、宜百昱有限公司寶鋼工業有限公司穩統工業有限公司、正極興業有限公司 大寮 分公司、碁財工業有限公司勝川興業有限公司懋發企業有限公司達駿工業有限公司宗錸工業有限公司),即該營業人於涉案期間全部取得或開立之統一發票皆無進銷事實,故該期間尚無實質逃漏之營業稅額;㈡稅籍狀況為「部分虛進虛銷」者(即西武鋼鐵工業有限公司【以下稱西武鋼鐵公司】、永達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永達亨公司】、永力興鋼鐵工業有限公司、超力建設有限公司聚金科技企業有限公司、加倍吉企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加倍吉公司】),即該營業人於涉案期間部分取得或開立之統一發票無進、銷貨事實,且涉案期間取得之不實進項憑證非僅來自淇豐公司開立之統一發票,又涉案期間亦與淇豐公司不同,故無法據以計算其因取得淇豐公司開立之不實統一發票所造成之逃漏稅額為何,有財政部高雄國稅局110年8月31日財高國稅審四字第1102109133號函暨所附「逐期計算虛進虛銷應補徵稅額及漏稅額計算表」等文件在卷可稽(本院卷一第363至380頁)。
二、據此,被告鄭智仁提供不實統一發票予附表二所示公司之行為,並未致生該等公司實質逃漏營業稅之結果,自與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納稅義務人非法逃漏稅捐罪之構成要件有間,尚難逕以該罪相繩,則亦難認被告何東峰成立此部分罪名。
三、至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前揭函附之「逐期計算虛進虛銷應補徵稅額及漏稅額計算表」雖顯示西武鋼鐵公司共逃漏稅162,427元;永達亨公司逃漏稅180,599元,但其上載西武鋼鐵公司之逃漏稅稅期分別為103年11月至同年12月(12,945元)、105年5月至6月(9,187元)、105年7月至8月(140,204元);永達亨公司逃漏稅稅期為105年7月至12月,均非本案起訴期間;另加倍吉公司於本案起訴期間,並無發生實質逃漏稅期間結果,亦經本院以109年度訴字第1237號判決確定在案,故此部分「逐期計算虛進虛銷應補徵稅額及漏稅額計算表」之紀錄無從據為認定西武鋼鐵公司、永達亨公司、加倍吉公司於本案起訴期間有逃漏稅行為之認定依據,附此敘明。
肆、綜上,本院就上開部分本應為被告鄭智仁、何東峰無罪之諭知,惟因上開部分若構成犯罪,與其上開論罪科刑部分具有想像競合犯之一罪關係,爰均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丙、無罪部分:
壹、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鄭智仁、何東峰於104年7月至105年4月間,明知淇豐公司無向如附表一所示公司進貨之事實,仍取得如附表一所示發票共271張、金額共114,627,600元之不實發票作為進項憑證,並向財政部高雄國稅局申報當年度營業稅,扣抵進項稅額5,731,383元,以此不正當方法,逃漏營業稅5,731,383元。因認被告鄭智仁、何東峰就此部分行為共同涉犯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項第1款、第41條之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罪嫌等語。
貳、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判決意旨參照)。
參、公訴意旨認被告鄭智仁、何東峰另涉犯前揭逃漏稅捐罪嫌,無非係以被告鄭智仁、何東峰於偵訊中之供述、附表一所示公司之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等為其主要論據。
肆、訊據被告鄭智仁雖為認罪之表示,被告何東峰亦供承交付自己之身份證、公司印章、大小章、營利事業登記證等給被告鄭智仁,讓其辦理淇豐公司之報稅事宜,且對被告鄭智仁嗣後果有取得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實發票後,用淇豐公司名義向財政部高雄國稅局申報當年度營業稅,扣抵進項稅額等行為,亦不爭執。惟否認有與被告鄭智仁共同為淇豐公司逃漏稅之犯意,以前詞置辯。
伍、惟稅捐稽徵法上之逃漏稅捐罪,係屬結果犯,須有逃漏應繳納之稅捐之結果發生,始足構成,已如前述。查被告何東峰擔任負責人之淇豐公司於涉案期間(104年7月至105年4月)尚有實際營業行為,僅涉嫌部分取得及開立之統一發票,無進、銷貨事實,其餘尚未查有不實交易情事,以每期涉及虛報進項金額扣除虛報銷項金額逐期計算,尚無實際逃漏營業稅等情,有前揭財政部高雄國稅局110年8月31日財高國稅審四字第1102109133號函暨所附「逐期計算虛進虛銷應補徵稅額及漏稅額計算表」(本院卷一第363至380頁)在卷可參。依此,被告何東峰以淇豐公司負責人身分,收受並無實際交易往來之附表一所示公司開立之發票並申報之舉,實際上並未造成逃漏應繳納之稅捐之結果發生,故被告何東峰此部分行為應不構成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項第1款、第41條之公司實際負責人非法逃漏稅捐罪。則被告鄭智仁亦無從成立此罪名。
陸、綜此,本案經調查證據之結果,尚不足以證明被告鄭智仁、何東峰確有公訴意旨所指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項第1款、第41條之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犯行,本院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二人確有公訴意旨所指前揭犯行,揆諸首開說明,應認被告二人此部分犯罪尚屬不能證明,應為無罪判決之諭知。
柒、至公訴檢察官雖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主張原起訴書此部分之犯罪事實已包含被告鄭智仁、何東峰於涉案期間即104年7月至105年4月以取得之不實發票作為進項憑證,製作「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犯行,僅係漏載起訴條文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並當庭補充起法條(見本院卷二第141頁審理筆錄)。然觀之起訴書僅記載被告二人【取得如附表一所示發票向財政部高雄國稅局申報當年度營業稅,扣抵進項稅額逃漏營業稅】之行為,未有隻字片語提及被告二人有製作「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後持以行使之行為,且起訴書所提出之證據方法中,亦無被告鄭智仁申報營業稅時所填載之「淇豐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含年度查詢資料﹚」,因此,實難認原起訴範圍已包含被告二人於此期間(104年7月至105年4月)製作「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後持向稅務機關申報稅額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犯行。然檢察官原起訴被告二人此部分共同逃漏營業稅之行為,既應為無罪判決,即與被告二人報稅時製作「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後持以行使之行為應成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之犯行不可能成立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自無從審理,附此敘明。
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1條第1項,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項第1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31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莊立鈞提起公訴,檢察官盧駿道、白覲毓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4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卓穎毓
法官李俊彬法官莊玉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昱潔中華民國111年11月2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商業會計法第71條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附表一:淇豐公司「取得」不實統一發票明細表編號稅期開立發票之公司(統一編號)發票年月發票張數(張)銷售額合計(元)1104年7月至104年8月允立工業有限公司(00000000)104年7月31,141,111104年8月2762,026銘峰工業有限公司(00000000)104年7月31,178,815104年8月2726,655正極興業有限公司(00000000)104年7月2765,997104年8月31,139,492岡燕建設有限公司(00000000)104年7月2756,249104年8月31,148,344玖証工業有限公司(00000000)104年7月31,179,562104年8月2726,017浩晟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104年7月2741,879104年8月31,162,392暔台工業有限公司(00000000)104年7月2776,857104年8月31,127,542豪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104年7月2713,703104年8月1381,181隆大鋼業有限公司(00000000)104年7月2728,675104年8月1367,471義誠工業有限公司(00000000)104年7月31,095,7612104年9月至104年10月允立工業有限公司(00000000)104年10月41,896,987銘峰工業有限公司(00000000)104年10月41,905,317正極興業有限公司(00000000)104年10月41,907,468岡燕建設有限公司(00000000)104年10月41,908,131玖証工業有限公司(00000000)104年10月41,906,621浩晟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104年9月31,184,180104年10月52,333,880暔台工業有限公司(00000000)104年10月41,904,802宏馳興業有限公司(00000000)104年10月41,619,410周全工業有限公司(00000000)104年10月41,332,466豪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104年10月31,099,037丸紅興業有限公司(00000000)104年10月3953,264耀東工業有限公司(00000000)104年10月31,333,061台江重工有限公司(00000000)104年9月1476,305104年10月1478,678隆大鋼業有限公司(00000000)104年10月21,045,817義誠工業有限公司(00000000)104年10月31,143,6363104年11月至104年12月允立工業有限公司(00000000)104年11月2952,842104年12月31,427,361銘峰工業有限公司(00000000)104年11月2951,953104年12月2952,689正極興業有限公司(00000000)104年11月2952,817104年12月2952,153岡燕建設有限公司(00000000)104年11月2909,647104年12月2900,465玖証工業有限公司(00000000)104年11月2952,231104年12月2952,014浩晟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104年11月41,731,304104年12月41,697,844暔台工業有限公司(00000000)104年11月1477,037104年12月31,427,866宏馳興業有限公司(00000000)104年11月41,618,866周全工業有限公司(00000000)104年11月2626,694104年12月2706,248豪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104年11月31,095,154丸紅興業有限公司(00000000)104年11月2640,010104年12月1313,063耀東工業有限公司(00000000)104年11月31,333,915台江重工有限公司(00000000)104年11月3953,129隆大鋼業有限公司(00000000)104年11月31,095,008義誠工業有限公司(00000000)104年11月31,095,461高泰工業有限公司(00000000)104年12月3951,936賀康工業有限公司(00000000)104年12月3952,1724105年1月至105年2月允立工業有限公司(00000000)105年1月2952,835105年2月31,428,337銘峰工業有限公司(00000000)105年1月2952,089105年2月2952,683正極興業有限公司(00000000)105年1月2993,877105年2月2986,943岡燕建設有限公司(00000000)105年1月2904,307105年2月2904,760玖証工業有限公司(00000000)105年1月2849,603105年2月2865,132暔台工業有限公司(00000000)105年1月2952,642105年2月2951,997宏馳興業有限公司(00000000)105年1月31,232,550105年2月1386,430周全工業有限公司(00000000)105年1月31,262,846105年2月1451,349豪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105年1月31,095,463丸紅興業有限公司(00000000)105年1月31,334,002105年2月1428,100耀東工業有限公司(00000000)105年1月31,333,317台江重工有限公司(00000000)105年1月2768,808105年2月2792,765隆大鋼業有限公司(00000000)105年1月31,095,753義誠工業有限公司(00000000)105年1月31,095,534高泰工業有限公司(00000000)105年1月2734,353105年2月1408,523賀康工業有限公司(00000000)105年1月1500,209105年2月1490,5255105年3月至105年4月允立工業有限公司(00000000)105年3月2960,880105年4月2943,681銘峰工業有限公司(00000000)105年3月2877,783105年4月31,303,675正極興業有限公司(00000000)105年3月1391,198105年4月41,590,105岡燕建設有限公司(00000000)105年3月2894,672105年4月2915,261玖証工業有限公司(00000000)105年3月2988,936105年4月2944,047宏馳興業有限公司(00000000)105年3月52,196,975105年4月1441,694周全工業有限公司(00000000)105年3月1533,418105年4月21,085,470豪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105年3月2859,941105年4月1426,170丸紅興業有限公司(00000000)105年3月2812,695105年4月2948,573耀東工業有限公司(00000000)105年3月1462,526105年4月2871,397台江重工有限公司(00000000)105年3月21,033,033105年4月1528,845隆大鋼業有限公司(00000000)105年3月1333,538高泰工業有限公司(00000000)105年3月31,296,063賀康工業有限公司(00000000)105年3月21,019,570附表二:淇豐公司「開立」不實統一發票明細表編號稅期取得發票之公司(統一編號)發票年月發票張數(張)發票銷售額合計(元)罪名及宣告刑1104年7月至104年8月銘崑工業有限公司(00000000)104年7月3995,505鄭智仁、何東峰共同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04年8月2907,847宜百昱有限公司(00000000)104年7月2764,794104年8月31,140,395西武鋼鐵工業有限公司(00000000)104年7月31,213,118104年8月2691,922永達亨有限公司(00000000)104年7月31,220,160104年8月2684,633寶鋼工業有限公司(00000000)104年7月31,114,106104年8月2789,706永力興鋼鐵工業有限公司(00000000)104年7月2718,077104年8月31,183,097超力建設有限公司(00000000)104年7月2780,698104年8月31,124,969碁財工業有限公司(00000000)104年7月2700,846104年8月1393,362達駿工業有限公司(00000000)104年7月2737,178104年8月1357,584加倍吉企業有限公司(00000000)104年7月2739,165104年8月1356,8482104年9月至104年10月銘崑工業有限公司(00000000)104年9月1647,892鄭智仁、何東峰共同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04年10月21,248,616宜百昱有限公司(00000000)104年9月62,668,175104年10月1607,764西武鋼鐵工業有限公司(00000000)104年9月1601,597104年10月21,283,097永達亨有限公司(00000000)104年9月21,244,639104年10月1600,753寶鋼工業有限公司(00000000)104年9月21,262,304104年10月1638,653永力興鋼鐵工業有限公司(00000000)104年9月21,256,220104年10月1640,145超力建設有限公司(00000000)104年9月21,302,994104年10月1566,666穩統工業有限公司(00000000)104年10月41,428,805正極興業有限公司大寮分公司(00000000)104年10月2940,050碁財工業有限公司(00000000)104年10月21,088,077勝川興業有限公司(00000000)104年9月2917,627104年10月1416,285聚金科技企業有限公司(00000000)104年10月31,334,184懋發企業有限公司(00000000)104年9月31,333,953達駿工業有限公司(00000000)104年9月21,095,106加倍吉企業有限公司(00000000)104年9月21,093,0023104年11月至104年12月銘崑工業有限公司(00000000)104年11月41,677,883鄭智仁、何東峰共同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04年12月31,321,115宜百昱有限公司(00000000)104年11月41,825,570104年12月41,745,566西武鋼鐵工業有限公司(00000000)104年11月41,687,276104年12月31,311,662永達亨有限公司(00000000)104年11月2950,756104年12月2952,772寶鋼工業有限公司(00000000)104年11月2953,039104年12月2952,097永力興鋼鐵工業有限公司(00000000)104年11月2951,784104年12月2952,224超力建設有限公司(00000000)104年12月51,952,313穩統工業有限公司(00000000)104年11月2953,457104年12月1475,551正極興業有限公司大寮分公司(00000000)104年12月2952,621碁財工業有限公司(00000000)104年11月2784,580104年12月1359,147勝川興業有限公司(00000000)104年11月1454,698104年12月2879,387聚金科技企業有限公司(00000000)104年11月2875,511104年12月1457,037懋發企業有限公司(00000000)104年11月2873,982104年12月1459,162達駿工業有限公司(00000000)104年11月1476,934104年12月1475,844宗錸工業有限公司(00000000)104年11月1427,970104年12月1429,3174105年1月至105年2月銘崑工業有限公司(00000000)105年1月41,678,384鄭智仁、何東峰共同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05年2月31,321,363宜百昱有限公司(00000000)105年1月52,255,195105年2月31,260,072西武鋼鐵工業有限公司(00000000)105年1月2864,715105年2月31,322,335永達亨有限公司(00000000)105年1月2869,536105年2月2882,812寶鋼工業有限公司(00000000)105年1月2940,131105年2月2926,503永力興鋼鐵工業有限公司(00000000)105年1月1432,539105年2月2900,919超力建設有限公司(00000000)105年1月2888,318105年2月2902,543穩統工業有限公司(00000000)105年1月1474,350105年2月2955,072正極興業有限公司大寮分公司(00000000)105年1月1473,116105年2月1479,425碁財工業有限公司(00000000)105年1月21,095,031勝川興業有限公司(00000000)105年1月1454,556105年2月2879,098聚金科技企業有限公司(00000000)105年1月1391,925105年2月1417,437懋發企業有限公司(00000000)105年1月1469,133105年2月2959,481達駿工業有限公司(00000000)105年1月2946,934105年2月1481,432宗錸工業有限公司(00000000)105年1月1427,684105年2月1429,4495105年3月至105年4月銘崑工業有限公司(00000000)105年3月42,042,961鄭智仁、何東峰共同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05年4月2985,464西武鋼鐵工業有限公司(00000000)105年3月2948,160105年4月42,051,585永達亨有限公司(00000000)105年3月1396,317105年4月52,185,037寶鋼工業有限公司(00000000)105年3月2928,910105年4月31,461,175永力興鋼鐵工業有限公司(00000000)105年3月1533,769105年4月1532,391穩統工業有限公司(00000000)105年3月41,720,560105年4月2916,852正極興業有限公司大寮分公司(00000000)105年3月41,775,505105年4月31,329,647碁財工業有限公司(00000000)105年3月2952,379勝川興業有限公司(00000000)105年3月2878,651105年4月1455,139聚金科技企業有限公司(00000000)105年3月21,010,978105年4月1559,801懋發企業有限公司(00000000)105年3月2933,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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