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簡字第346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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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簡字第34627號
原   告 科甲創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荷蘭商戴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DELLTAIWANB.V
台灣分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時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571,779元(計算方式如
附件說明所示),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陸仟陸佰肆拾貳
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
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嘉芬
附件:
說明一:按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
  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所謂起訴時之
  交易價額係指起訴時之市價為準據。(參最高法院97台簡抗
  字第20號判決要旨)
說明二:本案原告起訴時訴訟標的市價之計算方式:
1:訴之聲明一:原告請求給付之20吋寬螢幕液晶顯示器1台市價
 新台幣8,699元。(以原告提出訂單所列該產品之單價為市價
 計算標準)
2:訴之聲明二:原告請求給付之19吋液晶顯示器40台市價新台
 幣296,680元。(以原告提出訂單所列該產品之單價1台7,
 417元為市價計算標準(即7,417×40=296,680)
3:訴之聲明三:原告請求給付之20吋液晶顯示器160台市價新台
 幣1,266,400元。(以原告提出訂單所列該產品之單價1台7,
 915元為市價計算標準(即7,915×160=1,266,400)
4: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共計:1,571,779元(即8,699+296,680+
 1,266,400=1,571,779)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高宥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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