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25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2509號聲請人 鄭子揚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彭志成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提示日為何?㈡債務人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㈢確認相對人姓名為何?若有誤載,併請更正。
中華民國104年5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