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婚字第6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婚字第6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婚字第628號上訴人甲○○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97年12月2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本件應徵上訴之裁判費新台幣4,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納,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月23日
家事庭法官毛崑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1月23日
書記官廖宮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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