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交附民字第3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交附民字第3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
2號3樓法定代理人乙○○被告丙○○上列被告丙○○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月23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王復生
法官朱敏賢法官陳世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張惠芳中華民國98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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